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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同时拥有新能源汽车和额度证明的几种情况说明

发布时间:2017-06-22 23:32:00 点击:


  个人根据《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》购买了新能源汽车,且名下同时还拥有尚未过期额度证明的,有以下两种情况:


  (一)购买了新能源汽车的车主在办理车辆额度确认手续时,未使用免费专用牌照额度,而是以其名下持有的尚未过期的额度证明作为确认凭证,并办理了后续的车辆注册登记手续。市交通委和市公安局等部门将认定该新能源汽车使用了《拍卖规定》中规定的客车额度登记上牌。


  (二)购买了新能源汽车并已经使用免费专用牌照额度登记上牌的车主,若名下持有尚未过期的额度证明,可以在有效期内前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(以下简称“服务中心”)办理额度备案手续。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后,视为该额度已启用。


  办理上述相关手续后,在新能源汽车发生注销、转移、失窃等情形前,不能中途退下相关额度;待其本人不再拥有该车辆,相关额度退下后,重新核发额度证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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